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件,其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有件,上诉率为42%。根据上诉主体不同分类统计,医方单方上诉的共例,占比33.89%;患方单方上诉的共例,占比48.04%;医、患双方同时上诉的共例,占比18.04%;医责险保险公司上诉的共1例,占比0.03%。将单方上诉与双方共同上诉的数据合并,医方上诉的共例,占总案例数的51.92%;患方上诉的共例,占总案例数的66.08%。
分析与建议:该组数据显示,医疗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一审息诉止判的可能性小,上诉率较高,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二审程序进一步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患方单方上诉的比例近50%,同时患方上诉的总比例要高于医方14个百分点,说明患方既是医疗损害纠纷诉讼的启动方,也是提起上诉的主要一方,对一审判决的服判率较低。此外,尽管医责险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案件仅有1例,但随着医责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和深化,医责险保险公司作为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多。建议医疗机构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积极在一审中通过法院的调解机制寻求调解解决争议的方案,尽快结束诉争,避免更高的诉讼成本。
二、审理法院层级统计结果:根据审理法院层级进行统计,中级法院审理的共例,占比98.93%;高级法院审理的共34例且全部为再审案件,占比1.07%。分析与建议:该组数据显示,医疗纠纷案件标的额即患方诉求赔偿的数额普遍较低,基本全部在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的范围内,所以一审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二审全部在中级法院审理,仅有极少数案件因再审程序才能在高级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基层法院配足擅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特别是精通医疗纠纷案件、擅长案件调解的审判团队有实际的需要。
三、委托律师代理情况统计结果:根据委托律师代理情况分类统计,医患双方均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例,占比62.01%;均未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例,占比仅7%;仅有医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例,占比21.75%;仅有患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例,占比9.24%。将双方委托和仅有一方委托的数据合并,医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例,占案件总数的83.76%;患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例,占案件总数的71.25%。
分析与建议:该组数据显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医学相结合的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比例较高,律师参与该诉讼的比例远高于参与代理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比例。对律师来说,这一案件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案源稳定性,律所和律师均可以将其作为长期的专业发展方向来研究。通过数据分析还可以看出,患方委托律师的比例比医方委托律师的比例低12.51个百分点,结合第一条的分析,患方上诉的总比例却要高于医方14个百分点,这显示患方上诉比例偏高与聘请律师比例偏低可能有一定的相关性。建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机关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为患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引导患方提高委托律师参与案件的比例,更好地维护患方权利、化解医患矛盾、减少上诉比例,增加双方对判决结果的满意度。
四、判决结果统计结果:根据判决结果分类统计,经过二审审理,医方完全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例共例,占比19.36%;医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例共例,占比80.64%。
分析与建议:该组数据显示,院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二审的败诉比例较高。但经过一审、二审后,仍被判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的各个环节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院方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患方未申请鉴定或患方拒绝尸检导致鉴定被退回,患方因无法完成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败诉的。本项统计对各医疗机构还有一个利用价值,即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全国水平的参照比例,医院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高还是低。
五、改判维持统计结果:案件裁判结果的数据统计显示,二审案件大多数结果为维持原判,占总数的76.73%,改判的仅占23.27%。在改判的案件中,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的占80%以上,对责任比例改判的仅占不到20%。分析与建议: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常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及划分责任比例的依据,一审中通常已经有确定的鉴定结果,所以二审改判的案件相对较少,并且二审改判的内容一般只是赔偿数额的改变,如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未区分或适用标准不妥、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当等。在二审没有重新鉴定的情况下直接改变责任比例的情形非常少。所以,医疗机构如在一审败诉,则二审维持败诉结果成了大概率事件,医疗机构在一审中的应诉准备与应诉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审中的鉴定程序是医疗机构应当重点